自1970年《官方语言法》颁布后,加拿大最高法院立即以两种官方语言公布其所有裁决。
但是最高法院在1970年之前的判决呢?这些决定大部分是用英文写的,是否应该翻译成两种正式语文?
直到最近,《法律援助法》才被解释为要求最高法院翻译其旧判决。然而,2021年,官方语言专员Raymond thsamberge在回应marie - andrsame Denis-Boileau律师提出的申诉时认为,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布单语判决违反了《法律法规》,理由是这些判决构成联邦机构与公众的沟通。
专员建议法院在18个月内翻译其1970年以前的决定。9月17日,他重申了这一建议,以回应另一项投诉,该投诉是由quacimei集体提出的。令人遗憾的是,法院没有执行专员一再提出的建议。

最高法院和专员显然不同意《法律监督条例》的规定。除了这种解释分歧之外,加拿大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在2024年6月3日的年度新闻发布会上,为法院在此事上不作为提供了三个原因:
旧的决定纯粹具有历史意义。任何翻译都是非官方的。法院缺乏必要的资源。作为宪法主义者和语言权利专家,我们并不认为这些理由特别令人信服。
旧决定的法律意义
首席大法官辩称,最高法院旧判决的法律价值“微不足道”。他把这些决定称为仅仅是我们“法律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他说,考虑到法律的迅速演变,特别是自《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通过以来,“今天没有人会引用1892年的先例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这些说法令人震惊。在像我们这样的普通法体系中,除非被明确推翻,否则司法判决具有法律权威。根据先例规则,法院在出现类似情况时必须适用以前判决中确立的法律规则。先例原则为法律提供了稳定性,允许个人计划他们的活动,使他们保持在适用的规则范围内。
因此,除非它们被明确地搁置,否则最高法院1970年以前的判决仍然具有先例价值。它们是加拿大规范格局的一部分。下级法院必须适用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律规则,包括1970年以前颁布的法律规则。同样,最高法院必须遵循自己的先例,除非它确定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背离它们。
事实上,加拿大的法学院至今还在教授当时最高法院的许多判决。此外,律师在日常执业中仍会引用1970年以前的判例来支持他们的法律辩护。最高法院本身也经常引用以前的判决。
只要想想R. v. Comeau案就知道了,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它在1921年就省际贸易作出的裁决。另一个例子是圣劳伦斯水泥公司(St. Lawrence Cement Inc.)诉巴雷特(Barrette)案,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引用了1896年关于邻里骚乱的一项裁决。其他经典判决,如Roncarelli v. Duplessis案,法院在该案中认定qusamube总理滥用权力,仍然特别重要。这些决定是构成加拿大法律结构的线索之一。
翻译后的决定的非官方状态
首席大法官还指出,最高法院1970年以前判决的译文不具有官方地位,因为这些判决的作者已经去世,因此无法核实或核准。
译文确实不能得到原决定的作者的批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无用的。从获得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在一个正式的双语国家,公民、法律系学生、律师和法官应该有机会获得最高法院的所有英文和法文判决。
还必须指出的是,包括1867年《宪法法》在内的几份加拿大宪法文件的官方法语版本仍然无法获得。然而,联邦政府认识到无障碍的重要性,提供了这些文件的非正式法语翻译。这些翻译确保说法语的人在等待1982年《宪法法》第55条正式采用这些重要法律文本时,可以阅读这些法律文本,从而增加诉诸司法的机会。

缺乏资源
最后,首席大法官断言,翻译最高法院的旧判决将需要大约100名翻译人员的服务,费用在1000万至2000万美元之间。他说,国际法院没有这些资源或工作人员来确保翻译的质量。
翻译最高法院在1970年之前下达的数千份单语判决书无疑是一项雄心勃勃且耗资巨大的工程。这肯定需要比专员建议的18个月更多的时间。这是一项长期工程,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然而,仅仅因为翻译单语言决策可能需要一些时间并不能成为拒绝承担项目的有效理由。如果曼尼托巴省在法院对参考曼尼托巴语言权利的裁决之后,成功地翻译并重新制定了近100年来只使用英语的立法,那么从逻辑上讲,最高法院也应该有能力应对这类挑战。
最高法院应抓住机会并认识到,由于其地位和重要性,它的所有决定都必须以两种正式语文提供。以两种正式语文出版法院的所有判决显然符合《法律法》的精神、英语和法语实质性平等的原则以及保护使用正式语文的少数人权利的宪法规定。
在执行这一项目时,最高法院应优先翻译加拿大法院最经常引用的旧判决(即最相关的判决)。虽然翻译项目不能仅仅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来完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工具可以在翻译项目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翻译人员的工作提供便利。
联邦政府的角色
正如最高法院在R. v. Beaulac案中承认的那样,“行政上的不便”和“财务成本”不是拒绝实施语言权利的正当理由。
最终,联邦政府有责任为最高法院提供实施这一重要项目的财政手段。根据《法》第七部分,联邦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支持用法语创作和传播有助于任何学科科学知识进步的信息”,并“支持对增强英语和法语少数群体社区活力至关重要的部门”,包括“司法”部门。
在许多方面,最高法院在机构双语方面堪称典范,在这件事上,没有人怀疑它的诚意。但这些旧的、单一语言的决定是其记录上的一个污点,迟早需要清除。
本文最初以法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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